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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靖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0-9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有义务履行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禁止凭借自身职务之便获取商业信息或者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否则将危害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将危害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机会需要通过商业信息源、是否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内容来进行认定。我国新《公司法》第149条五款的规定不具有现实的司法操作性,因此应该对其细则进行补足,丰富法条内容从而建立公司机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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