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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少坤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使用、享受环境的权利,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即为环境权。环境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人们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侵害环境权,必然会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破坏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也就必然产生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本文试就此做一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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