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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艳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55-61
权利位阶讨论在我国学界的兴起与我国民法20世纪80年代强调义务本位,90年代回归权利本位的学术大环境相映成趣。权利位阶理论对于立法、司法均有重要作用。立法将立法者业已形成的价值判断通过法律进行固化。权利位阶理论在立法层面的运用多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和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形成中,其在司法层面的适用可根据是否有法可依分为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与在个案平衡中的适用,适用中要保持克制。在现实中,通过对立法目的解释的充分尊重,对法律解释中得出的结论谨慎类推,对个案平衡得出的结论原则上仅适用于个案等多种途径实现权利位阶在司法中适用的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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