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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朝平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4):47-50
通过对各国保安立法的比较研究和保安处分制度的中国化的哲学及实践分析,在保安立法方面提出以下观点:采取二元立法,在区分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前提下,将具有刑事意义的保安处分措施规定在刑法典中,不具有刑事意义的保安处分则应由行政立法加以规定;在单纯宣告保安处分的裁决机构应根据保安处分的性质和不同种类而定,刑事意义上保安处分即规定在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应由人民法院或少年法院裁决;对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直呼"保安处分"并以法定、经济、适当、不定期并注重教育改善为原则,在执行上以必要原则为指导兼采代替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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