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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秋生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5-9
加强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的监管,形成良性的制约机制是执政党和政府在经济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课题。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我国现有的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还存在着问责主客体欠明确、问责体制欠协调、问责机制欠完善等不符合现实监管要求和制度设计不够严谨的问题。当务之急,应理顺中央企业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改善问责机制发挥的制度环境,界定不同问责主体的权责,从法律上明确被问责者的责任承担范围和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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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向深水区推进过程中,央企高管问责制成为加强中央企业高管人员管理的重要路径选择.目前,我国关于问责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问责领域.而对于国有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的研究相对于行政问责制研究,也处于初步的探索和起步阶段.根据现有的文献,国内尚未有学者对国有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的合法性、理论基础、基本原则、操作机制等进行系统的研究,专门针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这一特定人群问责机制的系统研究,则尚属空白.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内涵、内在规律,加强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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