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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法律思想较之前朝法律思想的进步,在于宣明“利”为立法之本和权用之基。立法方面,管子认为,法为实现具体利益目的之公器,擢升功用性为法的本质属性,缘利器法;法用方面,管子在以法治民、以法治德、以法治财过程中,逐步谋求到王霸之需,实现以法谋利的事功。这种法利的辩证实践体现出管子鲜明的实用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对于当代法制建设或许能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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