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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旨在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与之相匹配的“强监管”政策表现为监管规范的数量、强度和密度的增加。由于监管的复杂性、重复执行和不确定性,商业银行的合规成本上升,利润空间减小。我国监管规范大多采取“一体适用”的模式,针对不同规模的银行作区分式和多元化的监管不明显。小型银行较大中型银行更容易因“强监管”而运营困难,情况严重时会在金融市场上寻求合并或进入破产程序,引发“小而不存”的问题。金融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小型银行对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小而不存”难题悬而不决将带来严重后果。转变现有资产定义模式为活动定义模式是克服路径之一;将具有衡量性的法律原则——比例原则应用于银行监管以解决“小而不存”难题是克服路径之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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