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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希国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68-70
我国刑法将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加区分地认为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将国有单位区分为从事经营性质的单位与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性质的单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经营性质单位的人员的职务活动应为业务活动,不应纳入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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