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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有关重新包装产品平行进口的司法案件层出不穷,随着我国在新发展格局下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重新包装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我国应当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借鉴欧盟相对成熟的立法和判例实践,特别是欧盟判例法中BMS规则,明确规定适用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并规定例外的情形,即原则上支持重新包装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于产生“混淆可能性”、商品品质发生变化,或者造成商标权人声誉减损的重新包装产品,商标权人有权阻止该产品的平行进口。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需要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考察该平行进口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损害国内经营者的市场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情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立法则应补充相关规则,并规定海关尽可能采取依申请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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