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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飞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Z1)
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PE的发展近来备受关注.新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PE的成立扫除了企业组织法上的障碍,但是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和不合理之处.其一就是与公司制PE比较,有限合伙制PE将承担更高的税负压力;其二是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各自的税收情况尚未明确,现行规定存在冲突.作者建议:有限舍伙制PE应当同时享有公司制PE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税率标准应当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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