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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既要受到学术共同体思维进路的影响,更要受到社会变迁的制约。法律社会学孕育、成长于现代性的母体中,现代性是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的内在理据。现代性首先被认为是一种独特的线性的历史时间意识,长久以来的历史决定论是社会理论传统的主导维度。全球化时代,时空体验的巨大转变使人们将关注的焦点从时间移到空间。现代性向后现代性或全球性的转变,使得法律社会学的现代式的研究范式面临终结,新的研究范式(全球性的)需要建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正从现代性向后现代性转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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