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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3):45-50
随着航空运输迅速发展,国际空难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而每一起案件的解决都关系到管辖权问题。文章从区分国内空难案件与国际空难案件入手,对1929年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权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增加的第五种管辖权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法院确定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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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空难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受伤害旅客获得高额赔偿的重要途径,美国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航空产品制造商和航空器出租人,要使其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航空器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说明缺陷。同时,美国法院常常会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法院是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是通过对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在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等问题上仍有一些规律可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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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中机长权力再探讨——兼谈机长与机上安保员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形势,2014年,修订1963年《东京公约》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获得通过,其中,对民用航空器上的机长权力以及机上安保员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新界定. 通过对公约和议定书进行分析,指出机长与机上安保员的职责各有侧重,二者的关系既相互合作又相对独立. 目前,中国关于机长权力以及航空安全员与空警法律地位虽有法律规定,但其法律等级较低,存在权力冲突的情况,因此,亟待完善中国相关立法,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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