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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景哲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5,(1)
强奸罪是一种专以妇女为侵害对象的,极其野蛮、恶劣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4、15条以及第139条规定的精神,一般年满14周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强行奸淫妇女的严重罪行的男性公民,即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实践中在执行上述法律规定时一般并无意见分歧,但遇到某些特殊情节则众说纷纭。本文仅就其中主要问题略抒管见,以期对司法机关准确打击强奸犯罪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朱景哲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3,(2)
一、杀娶犯罪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杀婴也叫溺婴。溺婴是一种习惯称呼,目前仍有一些法律、法规沿用。溺婴原意是将婴儿溺没在水中淹死,这里泛指杀婴。杀婴是故意杀人的一种,通常是指父母或近亲属故意用淹溺、冻饿、勒掐、窒息等手段,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 杀婴在我国旧社会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社会现象。旧社会出现的杀婴大多是劳动人民由于生活贫困,无力抚育,或者基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而杀害女婴。在“男尊女卑”、“父叫子亡子不敢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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