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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勤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2)
我国刑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2款还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规定:“劳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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