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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源开发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对生态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明确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是实施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先决条件。从法学层面定义生态补偿,按照补偿行为的相对性将主体分为应当支付补偿的主体、接受补偿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补偿行为的主体。国家、企业法人是油气开发生态补偿主体,而自然人目前不能成为补偿主体;油气资源区居民成为受偿主体也即补偿对象;油气资源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是嫁接前两者的桥梁;客体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行为而非油气资源本身或者自然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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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处置权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当会高效应对突发危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行使不当或滥用会导致其扩张和异化,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需要法律进行特殊规制以确保其正确行使。因此探索紧急处置权在法律规制中出现的漏洞,需要制定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状态法》,对行使主体、行使原则、行使程序进行规制,使得行使紧急处置权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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