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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经济下,数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拥有大量数据的支配企业却往往拒绝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意图垄断数据资源。竞争法有必要通过必需设施规则,对支配企业拒绝访问的行为予以规制,实现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结合必需设施规则的发展历程,必需设施规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适用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包括: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下,首先数据需要构成必需设施,即数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其次,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的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效果明显大于积极效果;最后,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不存在合理的理由。满足了上述条件后,支配企业才需要承担允许数据访问的义务。在此基础上,竞争法需要针对数据访问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可能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细化,以使数据访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具体而言,竞争法对数据访问的要求主要有三点:其一,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公平的;其二,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现实可行的;其三,其他经营者对数据进行访问需要支付合理的费用。在竞争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上,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另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与竞争法在价值上存在着统一性。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情况下,支配企业拒绝其他经营者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的访问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支配企业也需注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数据访问的实施。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有必要在反垄断法规范体系中纳入必需设施规则,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指南中对数据访问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加强与个人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实现数据访问的本土化建构,促进市场竞争,挖掘数据的巨大价值。  相似文献   
2.
行车安全是每个驾驶员及其家属、朋友的美好愿望,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生活。这几年在我国社会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和客货交通量急剧增长的大背景下,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高潮。高速公路总里程从1998年底6528km,到2007年年底的5.36万km,  相似文献   
3.
数据抓取行为乃是大数据时代下一种新的商业行为类型.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往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展开,通过考察该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来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但是这一模式却存在一定问题,商业道德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过于依赖商业道德则有可能限制具有更高经济效率的行为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对现行规制模式进行反思.通过对反垄断法分析思路等内容的借鉴,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分析应当围绕着行为的竞争效果、合理理由等内容展开.在修正后的规制模式下,数据抓取行为能够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促进市场的经济效率,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4.
生态设计要求是近年来主要由欧盟倡导的一种新型低碳壁垒。其把"能源相关产品必须通过改进设计达到一定的生态技术标准"设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这将引起我国用能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的降低、出口成本的增加以及整个产业链的重新整合等一系列后果。在分析欧盟生态设计立法及其法律、政策依据的基础上,中国未来应着力推动建立健全自身产品生态设计及其配套制度政策体系,发展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和延伸生产者责任(EPR)的低碳—循环经济,同时积极开展低碳外交,以期合理应对壁垒并籍此契机完善本国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李兆阳 《经营管理者》2012,(9X):248-248
由于国家提出对文化产业的扶植和支持等相关政策,我国掀起了对文化资源开发的狂潮。各地区都纷纷建立起文化产业开发区或文化产业园区等对文化产业资源有了进一步的开发与竞争。在开发过程中,文化产业资源面临不合理,无价值等开发问题。如使文化产业资源充分发挥其价值,减少在对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时的损失和闲置问题,必须做好前期的准备,规划开发方案并包含预测和检验程序。在文化产业资源的开发过程中,首先是对文化产业资源的选择和对文化产业资源特点的把握,从而确立文化产业资源的开发方向,从经营和经济效应充分发挥文化产业资源的价值。从大众的接受程度上来检验对文化产业资源开发的效果,正确引导对文化产业资源的研究方向和全方位改革。最大程度的发挥文化产业资源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产生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效果,但现有实践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仍有不足。从类型化的角度来看,“二选一”行为可以区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和扮演“桥梁”角色的具有较大市场力量的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从竞争环境维度、消费者维度、竞争者维度、平台经济的发展维度产生损害市场竞争的效果。针对不同的情形,有必要通过增加规制方式与完善竞争法相关规范的适用实现相应的规制目标,包括运用非强制性综合治理手段,以及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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