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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单一或者分散化机制,无法满足保护的要求。多元机制的构建,必须重视以民间法、宗教等为代表的传统知识,特别是传统生态知识,或者社会学所称的地方性知识、乡土知识。具体表现为国家法方面,制定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基本法的法律体系,民族地区加强地方性立法;国家法、民间法、宗教的衔接方面,加强民间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的衔接,国家法对民间法效力的确认,民间法与宗教无力解决的事项,由国家法提供支持;继续发挥民间保护机制与宗教保护机制的作用,而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保护机制。从而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代表的国家保护机制、以自然圣境为代表的宗教保护机制、主要规范为世俗意义上的民间法的民间保护机制等多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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