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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并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的特性.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不仅不会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加剧法院的"行政化"色彩.针对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2.
在文本学意义上,通过法律授予政府公共权力可能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相矛盾。尤其在宪政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宪法渊源,或者起码不能与宪法构建的社会秩序相冲突。作为一项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共权力,一方面,政府干预必须具有理论上的自恰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新宪法,或者修改和解释现行宪法,使政府干预在实践上具有充分的宪法渊源,从而保证政府干预在宪法上的合法性、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对于政府干预问题,经济学往往把其作为一个经济变量来看待,由于在经济学中,采用不同的前提性假设会导致不同的结论,这意味着,经济学只是对政府干预的诸多可能的选择进行解释,某种政府干预模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仅仅反映经济学家本人的价值观倾向。而法学往往是在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从经济学到法学的范式转换,把某一种最能反映社会需要的政府干预模式确定为唯一的价值选择。因此,法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在众多的政府干预模式中做出选择,并为这种政府干预模式的法律化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政府干预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先定力,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法院在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秉承何种审查标准和审查态度.这构成法院司法审查的司法理念.在一般意义上,关于政府干预的形式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法院固有的权力,但对于政府干预的实质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法院存在两种明显对立的态度,并由此形成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节制主义两种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5.
李培才 《理论界》2006,(2):160-161
法律信仰主要有两种: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至上主义。在社会治理结构中,人治与法治是最基本的治理模式。然而,在一定的社会中,人治与法治地位与作用的不同,人们的法律心理也就不同,以不同的法律心理为基础,形成不同的法律信仰。在我国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完成法律信仰从法律虚无主义走向法律至上主义,首先必须完成法律心理的基础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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