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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是社会治理现代化重要途径。司法作为其中重要一环,在高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同时,促进社会平稳运行。司法的现代化的提升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相辅相成,它以促进现代公权力合法行使,化解新型矛盾纠纷,推动权益保障时代化以及推动社会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等功能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但在此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司法人员解决社会新问题能力欠缺,回应社会现实所需滞后,司法嵌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不足等问题。需不断提升司法工作者能力,紧跟时代与民众需求,完善工作机制以嵌入现代化治理格局,从而实现司法功能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同频共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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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之前虚拟财产与数据“合二为一”的观点影响,非法获取数据罪论与盗窃罪论使得虚拟财产长时间内无法脱离数据属性的笼罩。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关系问题,是虚拟财产犯罪必须直面的问题。信息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数据,虚拟财产是一种信息类型。我国《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可分为数据本身的保护和信息的保护,前者通过非法获取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数据安全法益,后者则根据不同信息类型,通过分则各罪实现对各权利类型的保护。只有以“一分为二”方法为指导,在事实与规范两个范畴上,区分数据与信息、数据保护与信息保护、信息类型与网络权利类型,才能形成对同样侵犯以数据为载体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权利客体的体系性解释框架。虚拟财产是基于运营商与用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凭证,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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