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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店标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4):56-59
地方先行立法权是我国《立法法》第64条第2款赋予地方立法机关的一项权力,具有创新性、从属性、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征。地方先行立法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主体适格、范围特定和条件成熟三项要件。针对地方先行立法权行使可能造成的危害,我国应从时间、内容、程序三个方面对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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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店标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242-244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践促进了民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创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出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促进立法的动力,有制约立法的压力,也有促退立法的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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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经济价值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社会价值是提高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价值是回应区域法治发展需求。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性法治、居间性资源整合和区域性利益均衡。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立法参与、交叉备案、联合评估和统一指导等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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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店标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4)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体系是指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公序良俗的具体适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制度设计整体。我国应在确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体系构建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具体的体系内容,并为完善该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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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内公序良俗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分析国际公序良俗立法的基本走向,探讨我国公序良俗立法的现实条件、具体制度设计和应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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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店标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5(1)
立法哲学是以“应然”立法为中心,探寻立法“正当性”的一门法学新兴学科.立法哲学的学科体系由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四部分构成.开展立法哲学的研究对于拓展立法学的研究领域、推动立法学的研究转向和丰富立法学的学科体系都具有着重要意义.立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思辨(哲学)方法、实证(经验)方法和反思(批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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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店标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120-124
为推进中国的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完善相关立法制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英国平民院立法辩论制度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考察。分析表明,英国平民院立法辩论制度尽管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总体而言,其在辩论主体、过程、规则和程序方面的制度设计上仍体现出一系列优良的品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