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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最为棘手,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电子数据证据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遗憾的是只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未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及发展程度,应制定包含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2.
“证据关联性”的界定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及诉讼效率的重要环节。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常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所持证据材料是否为关联性证据而被令提出,可能侵害当事人商业秘密,所以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尤为重要。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属于联邦法院管辖,原则上以适用联邦证据规则。有关证据关联性的内容主要涉及第401条、第403条及第407条。由独立研究单位所作的重复性实验所生证据是有关联性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照片、模型等展示性证据,因其所证事实需经说明,陪审团可能因为展示性证据太具独特性而遭误导相信该争点十分重要,但其实该证据所证事实与本案有关而干扰陪审团的判断,所以在允许展示性证据时,应谨慎考虑。不得以事后修正先前专利侵权活动,证明当事人的过失或产品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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