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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不足以满足产品生产国际化的需要.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既要承担起保护弱势被侵权人利益的责任,又要考虑在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中国,生产者、销售者作为侵权人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适用法》在修订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技术,采用阶梯式立法模式.增加弹性连结点,在赋予被侵权人意思自治选法权利的同时,给予相应的选法范围的限制,同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相应的判断标准.最终实现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在公平与福利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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