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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刚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7-50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对自然资源代行国家所有权,但是只能由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自然资源,然而地方政府缺少产权主体的地位,不可避免导致央地关系的冲突。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制度设置的不合理导致中央和地方之间对自然资源的争夺,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物权制度有利于央地关系的和谐。通过完善宪法、物权法、矿产类法律和地方立法可以完成对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地位的"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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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言论自由在网络社会的表现,网络言论自由既有传统表达自由的共性,又蕴含特殊的规制难题.现时期出现的各类网络言论自由界限与法律缺位的案例使得相关多方的权利保障面临困境.西方国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以及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的良性做法提供了制度改革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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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河南省为例分析,认为新《立法法》颁布前,市级地方立法权主体所制定的多为城市建设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现扩张自身权力的倾向,但突出了更多城市对地方立法权的迫切需求。提出新《立法法》给地方扩权留下了空间,并且没有明确"较大的市"之含义;《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地方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从对立法主体资格的限制转为如何对地方立法权进行规制;未来市级立法主体的权力放开,需要把握尺度,并且配套相应的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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