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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泊毅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3):4-13
在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各机关发出的责令文书在名称上不统一、适用的情形较为局限、责令文书的制式各异、实现方式不明、不遵守指导令的法律后果阙如。这根源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性质并不显而易见。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名称的变化以及立法说明的内容、比较法上相关制度的定位、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我国其他令状制度的比较中,可以发现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被设计为一项国家提供的司法服务。因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非一项惩戒措施,而是一项福利供给;其应是支持、协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不接受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以作为丧失监护权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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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援助因各方面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以社会法律援助为参照标准进行管理、运作,在发展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选取国内几个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所面临的如经费匮乏、核心力量不足、身份尴尬等共同困境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立足于现有条件,提出了修改立法、安全保障、变援助为课程、经费支持等建议,希望为最终寻求到一条切合高校自身实际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道路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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