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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制定行为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建构和完善的核心议题。实证研究表明,名录制定规则存在着制定主体泛化、制定依据内部结构失衡以及制定程序正当性不足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明确名录制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功能。分析发现,名录制定行为不能通过行政过程论得以判断,也不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是一类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对其实施司法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具有精准规制、共享信息等制度功能。规范进路安排方面,名录制定主体的正当性可以通过事后备案方式得以加持和补强。在明确技术依据和法律依据各自定位基础上,实现它们之间的结构均衡。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才能提升技术依据的可操作性,但仍需对地方实际实施必要的再规制。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正当程序要求,完善名录的制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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