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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苏翃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3):27-30,46
气候变化问题正在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一部分国家已经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害,这些损害应当由谁来赔偿并且如何赔偿成了困扰受害国的主要问题。从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入手,研究该责任的法律依据,确定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全人类,通过政府间合作组织成立专项基金会的方式来分担全人类的共同责任,试图为受害国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基金,以此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并为进一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加强全球合作提供一个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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