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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荣君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3):68-6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功能在于防止赌博和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应于何时、对何人发生效力 ,是保险利益的效力问题。基于保险利益的功能和存在的意义 ,保险利益应是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受益人的约束 ,其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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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谋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整制度价值日标的实现,各国企业重整立法多限制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的行使,从而使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得以排除。重整程序在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的同时,亦应对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救济与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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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 ,建立在古典契约理论基础之上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受到了挑战。契约关系效力的扩张 ,成为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向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转变的必然要求。德国法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是这一转变的一种具体体现 ,而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这一制度 ,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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