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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是在信息革命时代产生的新型犯罪样态。信息网络犯罪在实体法层面呈现“积量构罪”的罪状特征,在程序法层面产生海量证据并带来高昂证明成本。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影响下,简化证明手段成为应对信息网络犯罪证明困境的现实选择。抽样取证与综合认定是实务中常见的两种信息网络犯罪简化证明手段。但在理论层面,这两种手段面临加剧控辩失衡的质疑,还可能衍生出违背证据裁判原则、证明标准等传统证据法理论的正当性风险。为此,需要对信息网络犯罪简化证明路径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加强辩方举证能力,构建控辩举证能力平衡机制是首选路径;同时,可以引入新技术手段增强证明精度;最后可采用实体上的量刑减让弥补证明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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