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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价值理念混杂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障碍之一,价值整合是推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突破口。在法的价值序列中,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确定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是一种理性选择。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相一致的。  相似文献   
2.
在不同消费领域所产生的老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时,一般均以“软硬件”为标准。但在严格遵循这一标准前提下,法院通常对此类案件中的受害人——老年消费者的身份因素给予特殊考量,并以此课以经营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老年消费者身体特征与经济法实质正义价值,法院此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司法实务案例表明,在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限度”义务过程中,存在泛化“老年人”身份因素的司法倾向。此种倾向不仅限制经营者行动自由,甚至威胁到为老年人提供福祉的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必须对此种倾向予以克制,以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与社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3.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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