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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改革循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径,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农地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农地习惯法自生自发于农村,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较强的自然性、地域性和属人性。国家法在农村调整的范围和功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农地关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农地习惯法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助于维护乡村秩序,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农地习惯法对农地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补充修正、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在农地改革进程中,应重视农地习惯法的价值,实现农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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