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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是法的社会变革功能的一个环节。实现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传统立法观念的更新,还要求立法者敏锐地捕捉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信息,充分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法律试行等方式来实现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的思想是我们研究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的理论前提。立法先导与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存在必然的联系,立法先导这一社会变革模式已成为现代国家组织和实施重大社会变革的基本方略。我国的改革实践已经表明,当代中国应当选择立法先导的社会变革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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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的单一化和集中化是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极不规范和完善的深刻根源 ,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则又是其直接原因。国企公司化改造过程中首先必须调整国企的股权结构 ,平衡各股之间的利益关系 ,并确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实现产权主体的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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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月秋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9(3):51-54
邓小平理论体系中蕴涵着丰富的反腐倡廉法律思想。从法理学的角度揭示其理论和实践价值 ,探究腐败滋生蔓延的原因机制 ,阐释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 ,强调法制在惩治腐败中的应有地位 ,有助于反腐价值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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