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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沅晨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8(2):18-21,94
目前世界经济疲软,我国经济下行风险显著,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股票的折价发行。传统理论认为折价发行对原股东和债权人不利;而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募集设立中公司和公司募集新股的程序进行论证,注册资本实际上是由实收到的资本来确定的,折价发行并不会对公司的信用基础产生动摇,相反允许折价发行对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无论是募集设立中的公司还是公司发行新股,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折价发行都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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