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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区块链技术发展如火如荼,底层区块链的技术特征深刻影响着智能合约的技术特征,随之带来了新的民法问题。结合智能合约订立合同的技术障碍和我国监管层面的具体情况,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需要对智能合约的自治秩序进行适当突破:智能合约可以成为订立合同的方式和承载合同内容的形式;除非当事人明示该合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否则采用智能合约并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创设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愿而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同时,区块链网络节点对于区块链网络和智能合约的运行存在着事实上的管控和维护关系,而且节点对合约的正常运行较他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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