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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对债权流通的公示需求使得应收账款登记被纳入《民法典》,但应收账款登记规则能否扩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则存在疑问。在一般债权转让中,无论从法律文本、法典编纂的历史素材还是立法本意,都不能得出第768条得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债权的解释结论。若将其拓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将与债权转让通知在价值理念、制度功能和对抗主体范围方面产生龃龉。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因应收账款便于流通和登记的特性,转让登记在价值理念上偏重效率,以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功能替代,同时因债务人自身高度的商事注意义务和避免双重履行的内在动力而课以其查阅转让登记的注意义务,所以已经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未经登记但已通知的应收账款则可适用现行规范中对保理人通知的效力规定,以及《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一般债权多重转让的规定。既未登记又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则应借助送达诉状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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