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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试点进行司法改革”既是在方法论层面上对司法改革的贡献,而通过“检校合作”等试验性司法实践模式,又是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质性促进。该方法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与改革中得到了充分地展示。但在该方法的运用过程中,“试点”效应被过分放大,而相对的“非试点”或“弱试点”地区的经验则在一定程度上被试点的光环所荫蔽,由此笔者认为,试点改革之“试点”内容应该开放灵活、博采众长,而这必须顾及试点外之经验,人民监督员这一缺乏域外经验参考、自主探索幅度和规模又如此空前的制度更应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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