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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瑷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56-60
当前在查办证券内幕交易罪案件中,普遍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公安侦查环节。公安机关没有履行主要的侦查职能,实际主要的侦查工作大多由证券监管行政部门完成。公安机关主要的工作变成核实和转化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二是检察和审判环节。对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事实,检察院和法院基本上放弃独立判断,主要依赖于证券监管行政部门的判断,而且在事实上又使刑事被告人对证券监管行政部门的判断无法进行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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