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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中的串通投标经常存在同谋与腐败的问题,此类同谋与腐败行为的查处不仅取决于为违法者提供自我报告的激励机制,还有赖于如何协调反垄断宽大制度与反腐败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所以,如何进行反垄断宽大制度设计与法律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国家也发展出自己的反垄断宽大处理和鼓励举报的模式,主要包括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三种模式,这些制度设计对于治理串通投标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我国利用反垄断宽大制度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尚存在若干困境,如宽大制度与不起诉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免于刑事责任的宽大制度实施主体不明确、串通投标涉及腐败时的刑事追责机制不明晰。制度建设是实现法律治理的基础,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离不开制度创新与优化。为此,可以考虑适用法定不起诉兜底性规定与宽大制度进行衔接、改进专属告发制的方式以实施宽大制度、串通投标相关的腐败犯罪行为一并适用宽大制度以及采取一站式合作模式以实现同谋与腐败的联动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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