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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意义】近年来,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短视频平台义务范围的确定既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也是治理短视频侵权问题的关键着力点。【设计/方法】总结归纳理论界和实务界就短视频平台义务范围的争论焦点,并在此基础上对短视频平台的义务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结论/发现】就主动审查义务,应要求平台运用版权过滤技术对用户上传的短视频进行主动筛查,但须就义务的履行方式、条件等进行调适以缓解技术的局限性和成本问题。就通知审核义务,应要求平台对通知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二创短视频的合理使用情形进行着重审查。就事后保障义务,应规定平台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重复侵权,并根据具体情形界定必要措施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将成为新的“创作”主体,并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同人工智能一样,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符合“形式”上的“作品”要件。那么,可版权性与否的关键就落在对于独创性要件的证立上。判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秉持主观主义标准,重点考察其生成内容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个性化创作空间。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过程兼具机器智能与人类智慧,有别于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本质是一种人机协作。当下ChatGPT4.0等大语言模型及提示工程技术的发展迅猛,人机协作模式正在逐渐替代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成为主要创作方式。人机协作模式下,只要来源于人类智慧的个性化创作空间不会被机器智能所侵蚀,那么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就符合独创性要件,具有可版权性。  相似文献   
3.
4.
环境税的引入和运作,使中国现行税制在结构上更趋合理。《环境税法》立法采取“费改税”平稳过渡的思路,其中的实质条款基本是将条例原有规定作“平移”处理。一方面,由于环境税税制建构照搬原有规定,而原条例规定的宗旨、内容与传统税收中性原则相违背,对此,应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特征,宏观上审视税收中性原则并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入其含义中,使该原则在环境税语境下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另一方面,在明确环境税税收性质的前提下,参考域外经验,充分考量环境税的累退性特征,优化设计税基、税率并合理采行税收调节机制,科学建制,从而使环境税税制统一于修正后的税收中性原则的统辖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5.
曾广受关注的国企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案与同年一般企业纵向价格垄断案迥然不同的裁判艺术暴露出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国企相关行为的适用性分歧较大.实践中,国企有竞争性与公益性之分,而前者又分先天竞争性与后天竞争性国企,如若以现行立法适用于规制国企相关行为为前提,但过渡时期国企改革阶段后天竞争性国企存在特殊性,对此全然照搬现行立法中的豁免制度对其纵向限价行为加以认定并不妥当.相关豁免制度的立法完善,首先应补充规定事先审查制度并适用具体豁免立法模式,此外要进一步补正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豁免实体规定与程序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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