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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庭能动司法对国家规制主权形成的过度干涉,是导致投资仲裁制度“正当性危机”的重要因素。基于司法谦抑理念所具备的约束司法裁量权、调整仲裁庭和国家间权力关系的功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该理念可以针对性地缓解这类危机。国际投资仲裁庭秉持司法谦抑理念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依据。司法谦抑应限定适用于公法性质的规制性争端裁决中,由仲裁庭依个案具体情况把控谦抑程度。实践中,仲裁庭可在管辖权认定、条约解释、审查标准选用、赔偿金额裁定等方面展现其司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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