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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殿全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S2):106-110
发包人是否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以及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是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持续已久的重要话题。从我国的立法体例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独立于承揽合同的有名合同,但其仍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工程活动的特殊性及其他理由都不足以区分对待发包人与定作人,故发包人应享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这也是比较法上的主流做法。因此,即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仅是对法定权利的描述,无法否定,亦无需援引意思自治原则。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被当事人的约定排除,但不应承认对任意解除权的默示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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