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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福麟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1)
作者在(香港)《经济与法律》1990年总33、34期发表文章说,作者在美国执业律师五年中,接受过台、港、中资机构的委托,在美办理十数件诉讼案件,从而得到一些可供参考的先例和经验.这些诉讼案件中,多数是涉外买卖货物、欠款和合资合同毁约,其中有些是带有被骗性质的。文中提出几个带关键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者认为合同明确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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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福麟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2)
作者在香港《经济与法律》总第44期上发表文章介绍,美国的产品责任赔偿法并非由美国国家立法控制,而是由各个州独立采用的案件法作为法律。所以在美国,可以说是没有整套完全的立法监管产品责任赔偿。虽然每一个州有独特的责任赔偿先例案件法,但是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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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福麟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2)
作者在香港《经济与法律》第45期上发表文章介绍,美国律师事务所收费方法有以下三种:(1)按时收费。这是最普遍的律师收费办法,是按照律师工作的每小时计算。每小时的计算,是根据工作案件律师的资历,案件的复杂性而定。大都市的大型律师行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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