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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等规定有所差异。与过往法律根据网络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性质、特点的不同而将其分成四类主体或以简单概括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规范不同,《电子商务法》明确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给出了明确定义。此外,《电子商务法》对恶意通知人规定了“惩罚性”的责任承担,但该情形下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缺乏正当性与逻辑性。在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领域,应当结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1条与“通知-转通知”“通知-信息披露”程序一并适用。  相似文献   
2.
因碳排放行为导致的气候变化侵权纠纷能够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规范,责任承担主体为碳排放企业,享有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财产权益或人格权益受损的单一民事主体,亦包括得通过公益诉讼方式请求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特定有权主体。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但仍应维持谦抑及审慎态度。在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立法及司法上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一般性的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无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调整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如何判断违约金的不同性质、如何适用违约金的具体调整规则等,都未作出明确说明。这实际上给司法实务带来诸多不便。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判决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认定,考察法院于司法判决中对违约金相关问题的态度与看法,对审判实务中涉及的裁量难题进行剖析,以期为违约金数额调整的研究与讨论提供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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