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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泛化论不能成为阻碍新兴权利证成的充足理由。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个人利益对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到了初步证成的功能,而共同善则对新兴权利的证成提供了最终的保障。个人利益和共同善都是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保护权利的成本等具体操作问题则是权利证成的外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内在理由证成了某种要求应当成为权利的正当性,而外在理由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的程度。在新兴权利的法定化过程中,社会成本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等需要得到妥善处置,从而使权利秩序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2.
哈特对法律规则关注的视角从“坏人观点”转向“内在观点”,在研究方法上实现了诠释学转向,从而完成了法学领域的一次“哥白尼式革命”。“内在观点”类似于康德哲学中的“自律”,持“内在观点”的人对待法律是“出于义务”;“坏人观点”类似于康德哲学中的“他律”,持“坏人观点”的人对待法律可能“合乎义务”,但非“出自义务”。“内在观点”的表达方式是“定言命令”,而“坏人观点”的表达方式是“假言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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