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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宏磊 《经营管理者》2011,(6X):270-270
相较上世纪末我国法律在物业服务费方面的缺位状态,近年来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空白,这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出的众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以及应对层出不穷的物业服务群体性纠纷,都是大为有利的。但是,纵观我国在物业服务费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诸多制度缺陷,这主要包括前期物业服务费缴纳主体不明、物业服务费收缴模式错位、物业服务费适用规范缺乏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聚众淫乱行为既不能完全保留,也不能完全去罪化,而应根据其是否私密、是否有来成年人参与的不同情形进行部分去罪化改革。我国刑法也应借鉴西方国家对待性犯罪的一般立法例,将第301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3.
竞争政策对国有企业的适用存在限度。当国有企业作为营利性法律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时,其运行规则应符合竞争政策的一般要求;但当国有企业作为行使公共职能的载体时,其运行规则不应简单束缚于竞争政策之内。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为竞争政策的差序性适用提供了"标尺"。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应当赋予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地位,并对其建立起严格的公共管制体系与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功能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则应当建立"账目分离"制度,确保企业的营利性业务与公益性业务实现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对于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则应当要求其内部组织和对外运行均符合"商业考虑"原则。  相似文献   
4.
中国民航业经济性垄断行为背后存在着坚实的管制力量作为后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上未明确反垄断执法权对管制权的优先性,也未明确除外适用的清晰范围,由此造成了民航业的反垄断执法困境.应以放松管制为切入点推进民航业的反垄断执法,对中国民航业的管制法律体系进行清理和改革,改变大量经济性管制与反垄断执法目标直接抵触的现状.还要对中国民航业的管制权与反垄断执法权进行科学配置,防止民航业管制权对反垄断管执法权的排挤效应.在《反垄断法》上则要明确反垄断相对管制制度的优先适用性,限缩除外适用的制度范围.  相似文献   
5.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85条和第87条均属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典惩罚性赔偿立法范式相比,《劳动合同法》相关立法存在殊异性: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呈现出等量化和小额制的特征,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产生足够威慑效果,并诱发了劳动者“碰瓷”式维权的道德风险,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营商环境。《劳动合同法》应吸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做出如下改进:一方面对已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修正,抑制双倍工资条款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则要增设侵权责任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用人单位由于违背劳动基准法规定造成劳动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场合,劳动者有权在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另行请求实际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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