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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诉讼主体由单一到多元、由单面到多层,是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自然经济或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刑事诉讼主要反映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协调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作为犯罪主体的仅为自然人.法人是发达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它在现代社会日益普遍化之后,其作为犯罪主体出现并日益社会化是自然的事,因此,决定了其必然要从民事诉讼领域跨入、扩张到刑事诉讼领域.由于法人犯罪是国家利益、法人利益、个人利益相互冲突的产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又需要大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这就使运用刑事诉讼来调整国家和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在这种背景下,首先是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在立法中作了有关法人犯罪和刑事责任规定,接着,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自己刑法中规定了法人犯罪条款.即使是属于罗马法系的法国刑事立法,虽然过去因恪守罗马法中的“拟制说”,一向否认法人得以构成犯罪主体的可能性.但在二战后,情况也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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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从多方面采取对策,综合治理,亦即要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发挥程序正义作用、切实提高审判质量、采行个人破产制度以及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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