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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东恒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5):19-22,31
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强调了船舶碰撞事故中无过失免责的原则。然而,分析无过失碰撞的一些具体情况之后会发现,无过失碰撞案件一概以损失自负来处理有的时候会显得有失公平。法律不能将船舶碰撞事故中当事者的有责性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法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本文就这个问题,尝试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来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援用公平责任原则去调整无过失碰撞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损失分担,从而在具体的情况中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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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东恒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4,(5):40-44
关于空气污染的防治,可以积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增加空气污染行为的成本,使行政机关加大防污治污的力度,保护空气污染被害者的利益。由于包括空气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成为空气污染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最主要因素。参照中日的相关学说和"东京大气污染公害诉讼案"可以发现,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的核心本质上仍然是需要进一步确认其认定标准。空气污染侵权纠纷具有影响广泛、因果关系难以科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特殊性,法院应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放宽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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