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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是基于功利需要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死刑的转处制度,即:附条件的以其他刑罚代替原判刑罚的制度。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量变质变规律、德治刑法文化的历史传统和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死缓的适用范围,就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阻却条件,因此应在立法中为其规定一个指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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