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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航运业提供反垄断豁免是国际惯例,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未对该问题作明确规定,存在重大疏漏。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应定位为高水平和探索性、示范性的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利用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制定地方性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在严格限制豁免条件的前提下为运营协议提供集体豁免。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采取集体豁免的豁免模式;二是将豁除协议的类型限定为运营协议;三是规定豁除协议应满足的条件,如不得涉及讨论、商议、固定运价的内容,不得限制、禁止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独立订立运输合同等;四是建构集体豁免的配套机制。海南自由贸易港还要建立国际航运联营体的豁免规则,规定紧密型联营体和松散型联营体的判别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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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主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止计息,但关于该债权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是否一并停止计息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实务判例与学说存在"继续计息说"与"停止计息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颁布前,我国司法实务的多数见解采"继续计息说",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采纳了"停止计息说".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学界有不少质疑.从债法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从属性角度上看,相较于"继续计息说","停止计息说"更具合理性.在破产法未将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之债作为劣后债权的大前提下,应采"停止计息说",始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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