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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运根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2)
保护人身权的法律制度,是一项涉及许多法律部门的法律制度。人身权关系不仅由民法调整,而且也由刑法、行政法等部门调整。如我国《刑法》第四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害人身权利行为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规定等等。刑法、行政法对人身权保护多半是具体的(如诬陷、侮辱、诽谤罪等),而且是通过惩罚制裁来实现的。而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则是广泛的、总括性的保护,而且更多是采用补偿方式,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即基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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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运根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广西认真地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严厉打击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还跟不上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着一些不足地方。为此笔者建议要进一步深化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广西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力度,各级政府切实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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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运根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我国法人制度第一次作出了立法上的原则规定,其中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既是我们设立法人组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衡量一个社会组织是不是有法人资格的标准尺度,从理论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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