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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奕霖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2):95-102
公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当代法律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与融合,以及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对私权顺利行使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等,成为私法中公权规范引入的基本依据和制度基础。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由于民法典自身私法属性的制约以及公权介入的目的在于增进私权的实现,民法典中公权的介入存在必要的限度。从更为积极的角度理顺民法典中私权与公权的内在关系,消除两者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互动的层面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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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中以口供笔录为代表的案卷材料生成和制作的规范化和统一性要求,体现出案卷材料“合理性”的构建,而案卷材料合理性构建的目标是实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探知。地方书吏文书制作的专业化技能、案卷制作中的严格规范化程序、以及县官对书吏负有的道德和非制度性的责任等,为案卷材料合理性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保障。晚清西南民族地方案卷材料构建具有合理性,但材料制作过程可能存在不可靠风险,从晚清西南民族地方案卷材料制作的固有规律和官僚体制运行特点来看,这一风险又可加以合理解释,进而存在规避或化解材料不可靠风险的可能。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实践对案卷材料进行的合理性构建,为当代我国案卷材料生成和制作方式的转变提供了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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